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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外地做生意,因业务往来透支了信用卡,已超过规定还款的期限和限额,经银行催收仍未归还。但他在该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有抵押物,也具备还款能力。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丛先生
丛先生: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情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该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朋友在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设置了抵押物,也就是愿意以该抵押物作为还款担保,其主观上对于透支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目前在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你朋友暂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