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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检察院探索绿色处罚机制“安宁样本”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11:31:21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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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安宁市区出发前往八街街道方向,汽车在崎岖的山路上颠簸了一个小时,细雨朦胧中,车木河映入眼帘,这是安宁市最大的水库,也是安宁市所有居民饮用水来源。

  5年前,就在水库上游的车木河村还居住着72户村民,生产生活垃圾让水源地无法得到保护。2013年8月,安宁市先后投资1.2亿余元用于车木河村整村搬迁,并采取多项措施明确水库水源区保护。

  如今,在原来的村址上可以看到,“生态修复公益林”的纪念碑高耸在侧,水库上游环山1294亩的土地范围内,原来的荒山已经恢复成林地。安宁市检察院首创了“绿色处罚机制”,由安宁市林业局、安宁市检察院办理的涉林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和企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安宁市林业局按规划建设了这片山林。

  破解“责令恢复原状”难题

  自2010年3月安宁市检察院成立环境资源检察科开始,该院就负责办理禄劝、富民、晋宁、安宁4县(市、区)的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但在办理案件中,该院发现,往往是案件办结了,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却得不到修复。

  2012年,该院办理了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杨某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安宁市林业局处以4581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然而,当事人表示不知要如何恢复才能符合要求。对此,经过协商调解,当事人同意再缴纳20610元植树造林费用,委托安宁市林业局代其异地植树。

  从此,凡是遇到破坏环境资源的案子,安宁市检察院都借鉴这一经验,与当事人协商,通过植树、植苗等方式,在损坏原址或案发地,对森林资源实施植被恢复,在原地没有恢复原状的条件下,经检察机关发出建议后,由当事人主动到安宁市林业局缴纳植被恢复费,或者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向安宁市林业局赔偿植被恢复费。之后,在安宁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安宁市林业局使用收取的植被恢复费,选定第三方在异地种植树木或树苗,并验收续管。

  建成生态修复公益林

  2012年,安宁市检察院在禄劝县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建立了首个植树造林警示教育基地。2013年,占地面积更大的车木河水库生态修复公益林建成。

  “真是太意外了,这片公益林已完全不是我5年前看到的样子,这些陆续栽下的小树已长大,看到如今的模样,真是无比开心。”安宁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罗正力说。

  据了解,该项目已通过2017年组织验收符合造林设计要求,造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每棵树都是干警的心血

  这片林地的建成,凝聚着安宁市检察院每名办案检察官的不懈努力。自2010年以来,该院办理涉及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各类犯罪案件210件407人。

  5月25日,安宁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安宁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宁宏辉经贸有限公司承担猴子山锰铁矿排土场项目非法占用林地21.87亩的植被恢复及作业设计编制费用15万余元。

  在黄某某等13名被告人盗伐林木一案中,该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3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共同向禄劝县林业局连带赔偿植被修复费26250元。

  8月30日,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省检察院、省林业厅等部门相关领导一行,前往车木河水库生态修复公益林进行实地考察,并表示赞扬。

  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党组书记、专员史永林表示,这一探索性创新性的举措很好,符合中央“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林业部门还应加强研究,下一步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这一机制,把修复基地建设为警示教育基地。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施建邦要求,针对这一“绿色处罚机制”,安宁市检察院在实践创新方面提供了实践样本,下一步要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除了建好现有基地外,要继续在其他地方开辟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新基地,真正实现生态检察的“云南经验”,达到打击犯罪与恢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保护生态与促进发展3结合。

  “我们将继续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完善工作信息共享,努力拓展领域,进一步加大‘绿色处罚’机制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公益林的工作力度,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第三方种植、林业局验收续管、检察院监督的长效机制。”安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志刚表示。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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