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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一所学校的食堂承包人,因资金短缺,他于2015年3月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在其所写借条中“借款人”的后面,张某写的是自己的小名“张老四”。因我与张某相识,大家也都叫他为“张老四”,所以当时我也没有提出异议。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张老四”不是其本人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请问,张某能否以此作为理由,不予还款?巩先生
巩先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张某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你若能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张老四”与张某为同一身份,或通过司法文字鉴定借条确为张某所写,那张某则应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