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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售房收定金 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17:54:04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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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邻居包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承诺购买徐某代其好友梅某出售的一套房屋,并交付定金1.75万元。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向出售方支付定金视同包某本人支付。次日,徐某从中介公司取得定金并承诺售房,但一直未与包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徐某称该房屋不卖了,并将定金退还中介公司。包某从中介公司拿回了购房定金1.75万元,但要求徐某依约双倍退还定金遭到拒绝。请问这件事应当如何处理?魏女士

  魏女士: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据此,需要明确徐某是否具有售房代理权,才能分析本案。如果徐某没有代理梅某出售房屋的代理权,那么你朋友包某需要催告梅某对徐某售房事宜进行追认,如果梅某追认,则表示徐某是有权代理的,现徐某在收取房屋定金后反悔,应当向包某双倍退还定金。

  但如果徐某没有代理出售房屋的权利,那么,徐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对梅某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包某无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主张双倍定金返还,只能依据徐某的过错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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