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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向张某借款20万元,主要用于做生意。当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7年11月10日,债权人张某把对我享有的20万元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权利转让给梁某,并通知了我。我在2018年1月1日向梁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清偿了该笔债务的本金及利息。还钱后,我多次要求张某、梁某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但都未果。请问我该怎么办?崔先生
崔先生: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从你的陈述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梁某后,你向梁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清偿了债务本息,梁某在债权消灭同时,抵押权也同时消灭了。鉴于张某与你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梁某又是债权受让人,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需要张某和梁某共同协助。因此,你可以要求两人协助办理解除手续,如他们拒绝协助,你可以起诉请求判决他们履行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