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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到底有哪些套路 昆明警方揭开真相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09:42: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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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郑恒

  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套路贷”的“套路”究竟是什么?“套路贷”如何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如何区分?遭遇了“套路贷”,群众应该如何解决,如何维权?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展开相关调查。

  案例

  “校园贷”迷惑双眼大学生借“校园贷”酿惨案

  8月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故意杀人案件,大学生小李因“校园贷”债务纠纷问题与同学杨某父母产生争执,一时冲动用剪刀和菜刀杀死了同学杨某一家三口。

  小李是昆明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二的学生,一向喜欢吃喝玩乐,但其家境一般,父母每月给他的生活费,远远不够他开销。2016年,小李没钱花了,便想到了借“校园贷”满足自己的享乐欲望,因贷款需要担保人,小李便约上同学小杨一同借贷。

  “当时,我就借了七八千元,几个月时间,就要求还1.5万元,所以,借条上直接就写成了借款本金为1.5万元;小杨也借了几千元,加上利息借条上写的是1万元。”小李说,他和小杨借高利贷时,相互做了担保人。而二人所借的贷款不知不觉就到了还款期限,两人无法偿还,借贷人便直接上门催债,要求子债父偿。于是,小杨的父亲拿出2.5万元,还清了两人的贷款并要求小李到家中解决债务纠纷。

  2016年11月15日,小李来到小杨家中,与小杨的家人产生争执,便拿出剪刀和菜刀杀死小杨一家三口。

  小李在庭审中做最后陈述时表示:“校园贷”迷惑了他的双眼,一步步地吞噬了他的理智。

  本案因案情重大,将择日宣判。

  女子遭遇“套路贷”借款2000元被叠加成45万元债务

  2017年11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长青派出所处理了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2017年11月,长青派出所接到群众龙女士报警,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并有两位从江苏赶到的催款人员找上了她。

  2017年11月14日,龙女士因急用钱通过“今借到”APP贷款,打开该APP后,龙女士按照注册指南填写了自己的手机号、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其他住房、车辆信息。

  不一会,龙女士便收到了数十个电话,电话里的“好心人”都愿意将钱借给她。龙女士随机选择了一个电话接听,对方称自己姓李,可借款1万元,但龙女士只能收到7000元,1万元中有3000元为押金,要求龙女士一星期后还清欠款,利息为3000元。

  一星期过后,龙女士没钱还清贷款,之前借钱给她的李先生却主动帮她“想办法”,表示龙女士可以通过其好友存某某借钱还清欠款。

  存某某借给龙女士2万元,还清了李某某的借款,一星期后,龙女士因无法偿还存某某的借款,又再次被存某某介绍给下一个借款人。

  经手了两个借款人后,龙女士不知不觉进入了“套路贷”的圈套,债务不断叠加,仅两个月时间,龙女士已经欠下了45万元。

  2018年1月14日,两名自称债主的男子找到龙女士要钱,龙女士回想整个贷款过程,意识到有问题,便报了警,长青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该案件进行研判,迅速将两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留置讯问。

  真相

  “借钱还贷,帮你‘平账’”警方摸出“套路贷”诈骗手法

  “没办理该起案件之前,我只在网络上关注过‘套路贷’这种新型诈骗手法”。龙女士的案子是由长青派出所副所长曾庆宝办理的,曾庆宝表示,当时这种类型案件只在江浙地区出现过,在昆明市还很少见这样典型的案件。

  根据龙女士的笔录,曾庆宝逐渐摸清了该起“套路贷”案件的“套路”。

  首先,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贷款人急用钱的心理。曾庆宝表示,该起案件的所有套路都是按照这个心理开始的。“因为贷款人急需用钱,所以借贷方设定了一个7天的还款期限,7天内贷款人肯定还不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就算还清了,13000元的还款金额,借贷方还赚了3000元的利息。”曾庆宝说,还款时间短,利息和违约金高。

  其次,犯罪嫌疑人是团伙作案,设立了“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曾庆宝表示,龙女士注册的贷款APP不止一个,有“今借到”“借贷宝”“米房”等多种APP。这些APP多半是通过借贷人的介绍而注册的,其实打开此类APP,除了要求你填写个人信息后,就是一个电子合同,从表面上看,该电子合同没有任何问题,签订合同后,此类APP会生成一个二维码,贷款人通过手机扫二维码后会自动生成一个电子借条,而这个借条便是一个隐藏合同,该合同虚增了你的债务,借贷方会要求借款人到银行取现,拍摄取款视频,用以固话存证,虚造银行流水,从而使得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百口莫辩”。

  然后,借贷人打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旗号,要求你在各类贷款平台或借贷人介绍的各类“朋友”借钱还贷,帮你“平账”。“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久而久之,利息越来越高,债务越来越多,虽然贷款人每月都在还款,但从银行流水上看,易造成“欠钱不还”的假象。

  最后,当你还不上贷款时,催债人员上门催债,肆意认定你违法,表示将提起诉讼,在法律压力下,贷款方会要求你提供车辆、房产等其他资产作为抵押,实则是一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花样多非法催债手段多

  曾庆宝表示,如今“套路贷”已经衍生为多个分支,“校园贷”“抵押贷”都是其中的一部分,面向不同知识层面,不同社会人群进行推广,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当事人“以欠贷还后贷”导致最后的“债台高筑”,又无力还款时,势必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然而此类案件的报警数和破案率都不容乐观。

  “在龙女士的案件中,警方抓捕的两名催债人员并没有使用非法的催债方式,龙女士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是正确的。”曾庆宝说。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催债人员常使用跟踪、盯梢、上门催讨等行为催债,更为严重的甚至通过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进行催债,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数不胜数,一些群众为了还贷,不惜去盗窃、抢劫,走向犯罪的深渊。

  记者走访了几名遭遇“套路贷”的群众。刚从云南财经大学毕业的黄同学当时因为想买一部苹果手机借了校园贷,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他为了还贷,又向多个贷款平台借钱还贷,如今已经欠下8万元的欠款。

  不仅如此,为其担保贷款的同学也被借贷平台发送的各类催款短信、拨打的各类催款电话骚扰。

  7月25日,催债人赶到宣威市黄同学的家中,赖在他家中不走,导致黄同学不敢回家,不敢主动联系父母,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而像黄同学一样遭遇“套路贷”的群众大多选择自己承担责任,不愿意报警。原因是:担心家里人知道了受不了,认为欠债还钱就算诉诸法律也没胜算,或者直接断定,公安机关“在催款人员没发生犯罪事实时,管不了这事”。

  为此,曾庆宝表示,广大群众在遭遇“套路贷”时,应及时报警。在龙女士的案件中,两名催债人员被抓获后,向警方提出了龙女士只需赔偿本金7000元的要求,并表示自己可以将9000元利息返还给龙女士,警方的及时介入,能最大化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准确地确定案件的性质,能为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提供重要的证据,更能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充分的线索。

  曾庆宝回忆,当时抓捕的两名催债人员年龄仅23岁,身上带着40多份合同,每份合同当事人的欠款金额都不是小数目,这说明,除了催债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外,在江苏还有30多名犯罪嫌疑人没有落网,这也增加了警方继续侦查打击的难度。

  “此类案件只能打击犯罪团伙,遗漏一个,公安机关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追查。”曾庆宝说,2018年6月,浙江警方抓获了200多名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达2400万元,警方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大,提高群众的“反套路贷”意识是当务之急。

  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造成刑事案件难以立案

  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江旭斌表示,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营利,而“套路贷”则是以追讨虚增债务来进行非法敛财,其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本质是违法犯罪。很多“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刻意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

  如今,群众一旦钻进“套路贷”的圈套,维权普遍比较困难,“套路贷”诈骗团伙有形式上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据”充分,在公安机关未开展刑事调查情况下,法官难以主动查出案件背后的蹊跷。而当“套路贷”被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时,又因“合法借条”的存在,公安机关容易将借贷关系认定为民事纠纷,被害人往往也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中的“套路”,造成刑事案件难以立案。

  江旭斌认为,若要加强群众的维权意识,首先得让群众知道,“套路贷”猖獗的原因是什么?“套路贷”一般选择什么样的人群下手?

  江旭斌表示,“套路贷”之所以猖獗的原因至少有3点,第一,群众的超前消费不加节制(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对于高档的电子产品或外出旅游等诱惑缺乏抵抗力,一旦所希望的生活方式超出了现有的资金偿还能力,便容易遭遇“套路贷”;第二,贷款公司刻意将违法犯罪行为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律上很难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一些受害人被骗后,要么对欠债原因讳莫如深,要么迫于讨债人的恐吓选择“花钱买平安”,往往不会去报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实施“套路贷”诈骗首选的对象有3类: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超前消费的大学生或者是输急眼的赌徒。他们的共同点是:第一,借款人本身急需资金;第二,借款人本身的征信可能有瑕疵;第三,借款人一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维权

  面对“套路贷”群众应尽早维权

  江旭斌表示,“套路贷”是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刑法上涉嫌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多种罪名。此类犯罪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特征,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在司法实务上,“套路贷”犯罪应如何定责还需视案件情节来定。

  然而,不管把“套路贷”的套路理解成四步也好、五步也好,现实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走到最后一步被逼无奈才选择报警。江旭斌呼吁:“维权一定要趁早。”及早报警能及时挽回当事人的损失,也便于公安机关调查案情,固定证据链,为诉讼做准备。在诸多案例中可以发现,实施“套路贷”诈骗有一定的步骤性,前面借贷、帮助当事人“平账”等行为,都是为了最后一步—诈骗当事人的公私财产做准备,当事人一旦意识到被骗(出现签订“阴阳合同”、私下约定利息、担保费、管理费、中介费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不仅如此,当事人在签订贷款协议时都应该“留一个心眼”,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留存好借款的各合同文本及凭证,做好录音;在办理借款过程中,如果放贷者以各种理由要求签订各种空白的委托书,坚决予以拒绝;及时掌握诈骗分子信息,为报警做好准备。

  江旭斌提醒,大家在办理贷款时,应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及协议时,应避免签订不符合实际金额和重要抵押品的协议;如遇“套路贷“的情况,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向律师求助维权,或者向警方报警求助。

  行动

  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司法红线多管齐下打击“套路贷”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通知还重申了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江旭斌认为,面对现如今的“套路贷”发展形势,单纯的司法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套路贷”,打击甚至消灭“套路贷”还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借贷公司、机构、平台的监管,提高进入门槛,同时对存在的借贷公司、机构、平台进行备案审查,如存在“套路贷”的问题加大经济处罚,直至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公安机关应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加强普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和分辨“套路贷”,遭遇“套路贷”应及时报警;相关部门应引导群众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

  江旭斌表示,只有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金融需求,才能从根源上阻断“套路贷”的泛滥。

责任编辑:赵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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