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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夫妇为生意资金周转向我借了120万元。当时秦某出具了欠条,但上面只写明按月计算利息,却未写还款时间。之后,秦某夫妇便玩起失踪,几年不露面。秦某夫妇仅有一处房产,现在租给了房客。请问,我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这套房产来偿还债务吗?郑女士
郑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据你的陈述,秦某夫妇已外出多年,实际并不居住在这套房产内,房产租给了房客,由此可见,该房屋可能并非秦某夫妇的惟一住房,执行该房屋并不会影响到秦某夫妇维持生活所需。
即便是秦某夫妇的惟一房屋,只要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秦某夫妇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也可对惟一房屋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