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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年前和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前期我曾在公司任职,后因去了外地发展,对公司事务过问逐渐减少,但一直保留着公司股份。现在我得知,由于胡乱替人担保,公司对外负债甚巨,远超公司的实际偿还能力,且有好几笔债务已进入诉讼程序。请问,我作为股东,是否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要用个人资产承担公司债务? 薛先生
薛先生: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另外,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虽然你长期未过问公司事务,但作为股东,你依法可行使股东权利,也应承担股东义务。若你公司的对外担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则你作为股东仅以你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