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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慎落水,我奋勇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导致张某面部受伤,同时我丢失了一部手机,张某要求我赔偿其面部受伤的损失,我该承担吗?我丢失的手机能要求张某赔偿吗?廖先生
廖先生: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不慎落水,你救张某并不是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是见义勇为,这属于法律上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无因管理行为,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偿付你必要的费用,即你在救人过程中遭受手机丢失的损失。对于你在救张某过程中导致其面部受伤,应以救助者有无过错或重大过失为原则进行分析,现在你为了拯救张某致其面部受损,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