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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份,我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盗,当日我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今年6月,陈某驾驶这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时,因为车速过快,将正行走在斑马线上的李某撞倒。虽经及时送到医院诊治,但李某头部的伤情仍构成了重伤,其住院治疗3个月,共用去医药费11万余元。事后,陈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知道我是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后,以此为由要求我和陈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请问,我有责任赔偿他吗?赵先生
赵先生:
你虽然是该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陈某不但是盗窃你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人,同时也是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电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应当由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该交通事故时,你既不是该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驾驶人,且对李某被电动车撞倒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因此你没有责任向李某赔偿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