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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今借"与"今借到"借款时容易吃大亏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0日 10:41:46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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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借条载明“今借”,有的当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到”。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而“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但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借款行为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等,通过相关手段进行审查。

  案例

  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3次借给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再还款。

  陆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庭审中,陆某表示放弃利息,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的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陆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涉案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向王某实际交付了6.6万元的借款。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

  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虽然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有了“到”字,就证明钱确实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没有“到”字,也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做证据,很难证明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很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

  

  黄忆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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