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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几年前和丈夫结婚,当时并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近,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还偷偷给了那个女人很多钱,而这些钱大都是我开办公司赚来的。现在丈夫承认了外遇的事,也承诺和“小三”断绝来往。念及儿子尚小,我决定再给丈夫一次机会,但要求和丈夫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公司的所有收益全部归我所有,丈夫自己的工资收入归他所有。而且,一旦丈夫再有外遇行为,我可以提出离婚,丈夫需要额外支付100万元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请问,这样的协议如果双方均签字认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黄女士
黄女士: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你与丈夫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作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而对于“若因你丈夫外遇而造成离婚,其须支付100万元作为孩子教育基金”的约定,其性质上可视为“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部分法院是持否定态度的。因此,结合司法实践,你与丈夫的该项约定可能不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