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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验美容却花23万 要求还钱二审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16:37:27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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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体验美容却花了23万元

  消费者要求还钱一审被驳回二审获法院支持

  本想着花1980元到美容中心体验,但却做了另外三项美容服务,花了23万元。消费者王女士认为美容中心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980元的体验费和23万多元的美容款。一审法院认为价格过高与否不能司法鉴定,最终只支持了王女士退还1980元的主张。

  王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美容中心使用的仪器是“三无”产品,属于隐瞒事实的欺骗行为,故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王女士退还23万元的主张,同时也维持了一审退还1980元体验费的判决。

  做三个项目花了23万元

  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2015年10月8日,王女士在海淀区的都市佳茵中心花费1980元办理一张美容体验卡,并预约10月14日到店体验。

  10月14日当天,王女士到该店体验。但是,王女士却做了下颌肌(标价79800元)、颧肌光纤海融(标价69800元)及颈部(标价88000元)三项美容服务。因钱款不足,王女士当天只付了7600元,第二天转账付款剩余的23万元。

  事后王女士清醒,她觉得23万元的美容费太高了,自己也未达到中心承诺的美容效果,这属于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另外,王女士认为自己应知晓做美容的仪器设备的产地、规格、性能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王女士说,自己当天并没有做1980元的体验项目。在做另外三个美容项目之前,自己并不清楚具体是什么,也不清楚价格,只听工作人员说会达到医疗美容的效果,且7天之内会有效果。

  于是,王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都市佳茵中心退还美容款237600元及体验费1980元。

  都市佳茵中心答辩称,王女士先是体验完1980元的项目后,感觉效果很好,就询问有无其他项目可做,故中心员工向其出示了报价单,王女士当时感觉优惠幅度很大,便自愿要求继续做其他项目。

  价格无标准原告一审败诉

  一审中,王女士申请对都市佳茵中心提供的上述三项服务的价格合理性进行鉴定。但是,法院连续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到的回复分别是:没有该项鉴定业务、没有相关鉴定人、目前美容价格尚无统一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王女士要求退还1980元美容体验费的诉讼请求,美容中心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王女士提供了该项服务。

  针对王女士要求退还另外三项服务共计2376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女士是成年人,在进行消费之前,问清楚消费项目及价格才是正常消费习惯;其次,王女士接受完服务后,第二天支付了剩余的大部分款项,理应视王女士对其已接受服务的确认;再次,由于人们的审美、身体状况存在的差异,加之“美容效果”并无明确、具体的规范标准,也无法通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故王女士称其未达到预期效果,不能成为退费的理由;最后,本案中,王女士称美容价格过高,但无法鉴定。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要求退还1980元的主张,驳回了王女士要求退还237600元的诉求。王女士不服上诉。

  美容仪属“三无”产品二审改判

  王女士在上诉状中特别提到,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知情权及都市佳茵中心使用的仪器等问题没有涉及。都市佳茵中心认为,关于仪器问题,双方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仪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使用仪器的品牌没有关联。

  美容仪器的问题,成为二审法院改判的关键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美容行业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审法院认为,都市佳茵中心虽然不销售美容仪器产品,也不是美容仪器产品的生产者,但是,作为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者,直至本案诉讼中,都市佳茵中心也未能提供准确的产品名称、没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也没有该仪器的用途、性能、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材料,属隐瞒相关事实,构成欺骗和误导王女士进行消费的行为。

  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并支持了王女士要求退还23万元的主张,维持了一审退还王女士1980元的判决。(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宇J223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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