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首页     新闻     云南    图片    社会    公益     彩云网评     扶贫热线     法治     教育   更多 更多
         邮箱     登录     注册
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 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交通安全 >>  正文
交通事故致残 未判保险先赔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14:52:48  来源: 广州日报
分享至:

  交通事故致残未判保险先赔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夏江丽)未成年的贺某遇交通事故伤情严重,案子诉讼期间,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南沙法院日前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70000元。据了解,这是全省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中作出的首宗先予执行案例。

  麦某驾电动车携未成年的儿子贺某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麦某、贺某受伤,其中贺某左腿畸形缩短,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8年6月8日,麦某及贺某分别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当案件还处于诉讼期间时,贺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南沙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两被告先予赔偿医疗费10809.63元及残疾赔偿金75368.6元。

  南沙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以及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先予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故此,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先行赔偿原告70000元。该裁定一经作出并送达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无异议,已主动履行。

责任编辑:李享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手机彩信爆料请发内容至:106586667803 短信爆料请发内容至:106580007612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