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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人“醉驾”被判刑 系云南省首例
2018-07-02 11:17:34   来源: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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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禄丰县法院对禄丰县检察院追加起诉的陈某危险驾驶案作出宣判,陈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据悉,本案属我省首例将机动车交给饮酒人驾驶而入罪的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2日晚,陈某、刘某一起在禄丰县世纪大街喝酒。21时50分许,陈某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云ESD7××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刘某驾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由北向南行驶。22时,刘某在驾车过程中与袁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教唆刘某驾车逃逸。23时50分,陈某陪同刘某到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对刘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刘某乙醇含量为154.59mg/100ml(乙醇/血)。

本案中,陈某明知刘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给刘某驾驶,且发生事故后让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陈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教唆犯,与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哪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呢?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不要向饮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云南法制日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王进忠)

责任编辑: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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