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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2018-06-20 00:17:2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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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深圳6月19日电 记者唐荣 通讯员庄小美 6月19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2月至3月期间,徐某(同案人,已判决)利用与某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民警、协管员比较熟悉的便利,伙同戚某、胡某(两人均系同案人,已判决)、被告人王某等人,通过驾驶机动车辆故意碰撞其他车辆,随后通过交警及交通协管员对被害人施加压力的方式,勒索被害人财物。

   2014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龙华建设路某餐厅,发现有两个开了车的人在喝啤酒后上了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被告人王某与戚某跟踪对方,同时通知开着某汽车修理厂的奥迪牌A8小汽车等待着“做现场”的徐某,通知该车的行驶路线和车牌号码,让徐某做好准备。随后,徐某在龙华区东环一路某派出所门口,趁该车压实线变更车道时,故意加油碰撞对方的车辆,制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徐某打电话报警,交警聂某带交通协管员胡某(同案人,已判决)等人到现场处理,并将涉案车辆驾驶员被害人文某带回某交警中队。在交警中队,聂某让胡某帮忙处理,胡某告诉文某,如果和对方协商好,交警这边好处理。随后,被害人文某与徐某进行协商,最终被迫同意赔偿徐某7万元。

   同年3月31日晚,徐某和被告人王某一起在戚某的振兴汽车修理厂对敲诈所得的7万元进行分赃,其中徐某安排了15000元准备给聂某,给了戚某12000元作为奥迪车维修费。最后,徐某分得12000元,戚某、被告人王某共分得26000元。后来,文某觉得做了“冤大头”,多次进行投诉。因此,徐某准备给聂某的15000元就没有给,还退了20300元给被害人文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某通过徐某向被害人退还部分款项,同案犯已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款项,且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责任编辑: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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