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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假盐2万余元 被判赔偿20多万
2018-06-18 12:21:59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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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性“天价赔偿”消费公益诉讼首获法院支持——产销假盐2万余元 被判赔偿20多万

  最近,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假盐销售赔偿性公益诉讼作出判决,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视为中国版的“天价赔偿”。如今,惩罚性公益诉讼第一次得到法院支持,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开辟了新途径。

  消协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吗?

  在这次“胜利”到来之前,广东省消委会在惩罚性公益诉讼方面已有尝试。据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杨淑娜介绍,2017年3月份,广东省消委会针对生产病死猪肉的问题,在全国率先提请了赔偿性公益诉讼,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17年10月份,在广州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广东省消委会就彭某胜等当事人生产销售假盐行为提起4例公益诉讼,要求148万多元惩罚性赔偿,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目前,在已宣判的3例中,一审判决支持了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22万元。赔偿金由法院交付国库,并赔礼道歉。第4例案件销售额特别巨大,要求的十倍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约为126万元,目前暂未宣判。

  虽然获得了法院支持,但广东省消保委在此案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很尴尬:“消协又没有买到假盐,不是消费者,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吗?”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概念,叫作“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名词可以确定为几种情况,一是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的;二是既有现实的消费者,又有潜在的消费者;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消协组织难以统计实际消费者,尤其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上的消费者更难以确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韩方认为,“对于这个群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有权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进一步找到了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试用本依据。这就是说,消协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据此提出惩罚性赔偿”。

  罚到侵权企业肉痛才有威慑力

  此前消协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大多是制止性的,例如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起诉三星、OPPO,以企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为目标。相较而言,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威力更大,真金白银的资金赔偿会让不法企业更有痛感。

  “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做否定性的评价。实施严厉的具有剥夺性的经济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消费侵权行为。”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认为,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且个体损失较小的情形。

  “比如刘邦亮假盐案,假食盐销售额约为12580多元,但对单个消费者而言,一包食盐几元钱,消费者不会去主张权利,也不会保留起诉的凭证。”周虹说,“在这种情况下,消费公益诉讼要承担的另外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制止违法,让侵权者承担更多惩罚性赔偿代价,从根源上打击和杜绝此类行为。同时,这种侵权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让侵权者、经营者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就是放纵侵权者。”

  惩罚性赔偿是卓有成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已被欧美国家200多年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例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名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通用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了利润不作修改。

  如果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在我国推广实施,罚到侵权企业肉痛,将会对少数无良商家形成有力震慑,促使更多企业关注品牌、质量、诚信,更好满足广大群众的消费升级需求。

  消协组织打官司诉讼费成问题

  消协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诉讼费。因为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不在减免范围,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标准来承担诉讼费。

  “诉讼费让我们很为难。比如说病死猪肉案件,起诉的时候诉讼费交了8万元,因为上诉又要交8万元。”杨淑娜说,消协组织不“富裕”,即使在广东这种经济发达地区,经费也比较紧张。而且,消协用的是财政资金,每一笔财政预算经费的使用都有严格限制。然而,一年里会不会提起公益诉讼、费用多少,都没法做预算,一旦碰到具体案例,就感觉很困难。杨淑娜坦言,因为费用问题,消协甚至不得不放弃一些案例,比如之前很有影响的案例,由于标的额上亿元,天价诉讼费逼得消委会只能放弃。

  钱,给消协组织带来的困扰还不止于此。官司打输了消协要交诉讼费,打赢了,拿到了赔偿款也同样为难。

  目前,法院普遍认为消协组织作为原告,并不是消费者,赔偿金不应该判给消委会。杨淑娜对此没有异议,“我们主张赔偿金由法院代管,消费者来主张,如果没有消费者主张的情况下上缴国库,这样就解决了赔偿金的处置问题”。

  在广州中院的判决中,惩罚性赔偿是判定上缴国库。“判决理由依据是根据生活习惯,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一包盐而保存购买凭证及其外包装,以备日后诉讼之用。可以想见,至今没有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今后也不会有,因此我们认为赔偿金可以先上缴国库。”但韩方也提出了另一种可能,“一包烟,消费者没有票据要求赔偿,如果是一辆车呢?公益诉讼胜利之后,消费者就可以拿着购车票据来要求获得赔偿。万一哪天有一个具体消费者真的出现了,而且准备了证据要求惩罚性赔偿,怎么办?既不能让被告另外再拿一份钱出来,也不能在已经上缴国库的赔偿款中退钱。”

  因此,韩方认为,最好的选择就是成立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第三方托管,把赔偿金注入基金里。几年之内,如果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私益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以从基金里获偿;如果一直没有私益诉讼,可以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事业。

  周虹建议,惩罚性赔偿设立的基金,也可以用于解决消协组织的公益诉讼费用。“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费不用免交,可以缓交,因为法院审判也有司法资源支出。另外,如果免交了,被告也不会付这一部分费用了。”周虹说,“消协组织如果胜诉了,要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败诉了,消协可以从公益基金代管的账户里支付,既不会加重消协的诉讼费用负担,也会鼓励他们积极地去起诉。”(记者 佘颖)

责任编辑: 党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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