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年度《云南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同时公布典型案例。
两人贩卖黑熊获刑;两人滇池禁渔期非法捕鱼获刑;某公路局毁林被处罚金30万元;林业局怠于履职被公诉……去年,全省各级法院围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核心,积极创新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机制,为建设美丽七彩云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0年前,云南第一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挂牌成立,我省开始探索环境公益诉讼。10年来,我省法院积极探索,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首创司法与行政联动执法机制,成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首创“禁止令”和“专家证人”制度等。
从法律空白到法律日趋完善;从“只有行政机关能提起公益诉讼”到检察院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也能作为原告”;从“无米下锅”到去年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达134件,我省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成绩斐然,走在了全国前列。
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李某某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倾倒洗矿废水而面临法律制裁。
2017年3月,李某某与合伙人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承租位于个旧市锡城镇的个旧市新龙泉选厂。该厂于3月底开始生产。因下雨,为避免选厂沉淀池容量不足造成选矿废水外溢,3月31日,李某某联系选厂附近村民胡某某,将选厂沉淀池内的选矿废水拉出选厂,每车支付70元运费。
从2017年4月4日至6日,村民胡某某先后将9车次选矿废水运至矿区采空区倾倒。4月6日,红河州个旧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该地区进行巡查时查获。经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测报告表明,胡某某在该采空区倾倒的废水中,砷和铜含量竟超过允许排放浓度20余倍,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李某某主动投案。个旧市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监督行政机关履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创新审判工作机制,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省高院副院长向凯说。
白皮书显示,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围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认真执法办案,狠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其中,共受理并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750件,分别涉及污染环境,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环境犯罪;审结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等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227件。此外,自2016年各级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共受理林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1088件,通过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积极作为、依法行政。
“各级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分子,震慑了潜在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鲁军说。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量明显上升
在公布的案例中,孟连县公路局擅自毁林被处罚金30万元;企业堆放渣土,毁坏林地,林业局怠于监督被公诉;开发商拖欠土地出让金,国土局未追究被判违法……很多行政机关坐上了被告席。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7年,为期两年的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结束。向凯介绍,在试点期间及试点结束后,全省各级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该类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首先,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其次,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自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1件。
同时,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我省受理社会组织(NGO)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案件6件,涉及水域、土地、大气污染,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各个方面,包括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分别起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旅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等。
一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受保护的范围涉及水域、大气、土地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更加广泛的范围。“诉讼主体更加多元,将促使相关部门把环保工作做得更扎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探索生态修复性司法工作制度
2008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启了我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的专门化探索。
2016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到目前为止,全省共设立18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省高院设1个,中级法院设6个,基层法院设11个。基层法院同时设立有3个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
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打破地方保护,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确定以昆明、玉溪、曲靖、红河、大理、迪庆6家中级人民法院为核心,分滇中、滇南、滇东北、滇东南、滇西、滇西北6个片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生态环境修复,“异地补植”是生态修复的重要方式之一。将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款用于补植林木,是对无法原地修复的环境因素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有效措施。
自安宁市率先运用存放于“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赔偿款,在安宁市水源保护区车木河水库开辟“环境公益诉讼林”涵养水源以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东川区法院、寻甸县法院均在辖区内对生态环境公益林进行建设,保持水土和水质净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逐步成为我省生态修复的亮点。
大理州洱源县法院注重洱海源头保护,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性司法工作制度,通过在刑事案件中发布“判种令”的形式,要求被告人对损害的林木,种植相应的树种、恢复植被并达到一定生态标准。这些判决方式弥补了传统刑事犯罪对造成危害后果难以补救的缺陷,很好地涵养了洱海源头水源。
此外,大理市法院、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被告人判处刑罚后,同时处以行为处罚,要求被告人在洱海、滇池放养鱼苗,通过补偿性恢复方式,实现了对高原湖泊的生态修复。
记者 尹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