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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涨到220万 房主决定毁约 法院判决:赔偿购房人房屋差价95万元
2018-06-12 09:53:09   来源: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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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江苏太仓市民程某通过中介,把自家一套房子以13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陆某。可随后,太仓的房价竟蹭蹭上涨,不到半年时间,这套房子的价格就涨到了220余万元。于是,程某决定毁约。几经交涉无果,买家陆某将程某告上法庭。日前,太仓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程某赔偿陆某房屋差价损失95万元。

案情

买了房子迟迟无法过户

2016年5月10日,陆某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程某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程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房屋卖给陆某,房屋总价132万元。在付款方式上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陆某即支付定金5万元;第二期购房款63万元,陆某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给程某,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完毕贷款到账后3日内,陆某将第三期购房款64万元一次性付清。

合同另外约定:买方违约的,不得向卖方索回定金;卖方违约的,应双倍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违约方还须赔偿另一方成交价10%的违约金。买方不能按期向卖方付清购房款、卖方不能按期向买方交付所购房屋,均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当日,陆某就向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可接下来,因程某反悔,双方未能完成付款、过户等手续,从而产生纠纷。陆某将程某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程某返还陆某定金、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元。

陆某的理由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在被告,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过户。被告程某则认为,合同约定时间内被告未收到原告第二期购房款,故原告违约在先。

法院

卖方违约 赔偿差价

受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于2016年10月25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总价为226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认定,原告陆某2016年5月31日的银行存款为70万余元,超过了当日需要支付的房款金额,已经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被告程某的房屋至今未能还清贷款,涤除抵押权。此外,原告陆某支付了70万元至中介处,并邀约被告程某一同前往银行归还贷款的行为显示,原告陆某在积极履行合同;而被告程某之后多次爽约,也未配合原告陆某进行过户,责任在于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纠纷是由于被告程某违约导致,应赔偿原告陆某因此受到的损失。

最终,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的房屋价值,同意原告陆某要求调整违约金至实际损失(即房屋差价损失)95万余元的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程某返还原告陆某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原告陆某违约金95万余元。

释法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违反合同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一方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另一方的利益。

在该案中,被告程某因房价上涨而对卖房行为反悔,不顾双方的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张晓晴 于英杰

责任编辑: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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