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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修改废止84部规章精简单证七成
2018-06-08 10:46: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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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了解到,在对原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两部分合计206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海关总署通过修改或者废止84部现行规章,大幅精简海关单证,将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单证材料的种类由132种缩减至40种,精简比例达到70%。

  确定六项原则精简单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李克强总理一系列“减证便民”的批示精神并结合海关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在精简单证方面确定了如下原则:不属于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单证,一律取消;海关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联网获取的单证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单证,企业无需提交;海关出具的且不需要签注作业的单证,企业无需提交;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企业无需重复提交。上述原则不仅是本次精简单证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今后海关新设立单证要求的审核标准。

  全面清理单证取消92种

  据了解,海关现行规章中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单证和材料共计六大类132种,主要包括身份资质证明、海关出具单证、主管部门核发单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场所权属证明和商业单证。海关总署根据精简原则,对这些单证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身份和资质证明,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等。对于上述单证中海关可通过与相关部门实现系统联网对接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出具的单证,主要包括税款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海关行政许可证书、检疫处理证书等。对于这类单证,可由海关自行调取,无需企业提交。

  主管部门核发的单证,主要包括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环保批准文件、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对于这部分单证,海关可以通过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获取的或者已不属于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单证,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主要是指企业向海关提交的旨在反映其内部管理控制的制度性文件,海关对有关文件所涵盖的内部管控要求是否落实和执行进行实地核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场所(场地)权属证明,企业对有关场所(场地)是否持有有效权属证明,海关不是有关事项的主管部门。如果海关确实需要确认某些场所(场地)的权属关系,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无需企业提交。

  商业单证,主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信用证等。对于这部分单证,如果在其他业务环节已向海关提交或者不属于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经过本次清理,取消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单证材料92种,保留单证材料40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一是海关与相关管理部门无法通过联网获取有关信息,海关自行查询存在一定困难且容易影响行政效率;此外,海关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对有关单证进行签注作业,行政相对人提交此类单证是其办理相关业务的必经程序。

  海关总署表示,上述保留单证随着海关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网核查以及海关自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一旦条件成熟,将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制度改革增强企业获得感

  在精简上述单证材料的同时,海关总署在规章修订过程中,还就进一步提升精简单证改革成效、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足感作出如下制度安排:

  全面删除了现行规章中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单证的“纸质”字样,不再限定提交单证的具体形式,不再要求必须提交纸质单证;同时,对于现行规章中要求企业提交的照片或者文件也删去了“一式几张”、“一式几份”等明显带有纸质文本特征的数量要求,为下一步海关全面实现作业无纸化、单证电子化在法规制度层面扫除障碍、铺平道路。

  全面删除了现行规章中海关要求验核企业提交单证原件的规定,在企业传输电子数据可以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下,不再要求企业向海关交验单证原件,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足不出户办理有关业务,将企业“最多跑一次”变为“一次不用跑”。

  全面删除现行规章中要求企业提交单证材料的兜底条款,海关确需企业提交的单证材料必须具体列明,进一步规制海关自由裁量权,提升企业对海关单证要求的可预期性。

  此外,海关总署除集中修改82部规章外,还整体废止《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该部规章现有规定对于实际工作已失去指导和规范作用,故予以废止;另一部规章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目前已不再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该部规章失去存在价值,一并废止。

  法制网北京6月7日讯

责任编辑: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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