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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06-08 10:34:34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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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天元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江某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被责令收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予以销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天元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某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依法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销售由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江某对其已售出的保健食品未采取任何消除危险的措施,亦未告知消费者其出售的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天元检察院向天元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江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要求法院判令江某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予以销毁,消除安全隐患,并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天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江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天元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决江某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并销毁,消除安全隐患。5月11日,江某通过株洲日报刊登了道歉书,向广大消费者诚挚道歉,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予以销毁。(张轶强)

责任编辑: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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