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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兼职权益不保 电器销售自开公司被开除
2018-05-28 09:44:4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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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胡说法

  利用工作之余去打工,可以给自己增加点额外收入,何乐而不为?但这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还要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本期案苑版的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擅自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用人单位就有权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辞退该劳动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在本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劳动者李若溪就是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

  当前,经济的迅猛发展,用工出现了新的变化,泛劳动关系的内涵外延在加大加深。一些新经济业态的公司只顾扩大影响,忽视用工合法化,忽视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对新经济业态的用工有了很好的规定,这些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这种用工为公司的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这种风险不可小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否则,贪小利而忘大义,就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

   (胡勇)

责任编辑: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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