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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遭遇被负债 超出所需不用担责
2018-03-25 10:13: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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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胡说法

  当前,我国离婚率依然居高不下,由离婚所引发的财产纠纷也频繁发生。其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即应当由一方偿还、还是应由双方偿还的问题,成为离婚时财产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法院的有关判决和司法解释都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由于这一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审理千差万别的纠纷案件时显得捉襟见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借以逃避债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不少家庭离异后,另一方“被负债”的现象越来越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了“被负债”的不合理现象。

  同时,上述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同样意味着,以往很多夫妻离异后,另一方被要求承担莫名其妙债务的现象将得到改观。

  本期中的案例都体现了司法解释的精神,坚持公平合理对待夫妻债务,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能使夫妻一方无辜承担额外的债务负担。 (胡勇)

  离婚后前妻被讨债 非共同债务前夫还

  漫画/高岳

  王女士离婚已有一年,谁想到因前夫欠钱不还突然被人找上门,债主称借贷行为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女士一起偿还,金额高达200万元。对于这样一笔飞来横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笔借款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女士无需对这笔借款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此前,有一自称林某的男子找到王女士,称王女士的前夫俞先生尚有200万元的借款未偿还,要求王女士代偿。

  “这200万元的借款,我根本不知道,凭什么要我还?”由于已与前夫俞先生离婚,王女士拒绝了林某的还款要求。不久后,王女士就接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她和前夫共同被林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林某表示,他和俞先生是同学,俞先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多次向其借款。2015年1月,经双方结算,俞先生向林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载明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200万元。林某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俞先生和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此,王女士坚决否认。她表示,这笔借款她并不知情。“俞先生在2014年就离家出走,我之后也一直住在亲戚家,2016年法院判决离婚,这段时间他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王女士称,他们日常生活根本不需要借款200万元,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该由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庭审当天,被告俞先生并未出庭。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林某与俞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俞先生尚欠林某借款200万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该案中200万元的借款显然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林某在向俞先生出借大额资金时,应当要求俞先生取得其配偶同意或要求其配偶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林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林某也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俞先生个人偿还,法院判令俞先生偿还林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留下巨债前夫去世 个人借款前妻无责

  男子离婚后去世,留下600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将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予以偿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其前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为了公司资金周转,王某向刘某借款180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到了约定期限,王某还剩600万元债务,便与刘某协商“多宽限些时间”。2015年1月,王某和刘某达成书面《还款说明》,约定王某还款责任,并以王某成立的公司为担保方。同年10月,王某与妻子黄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离婚协议中双方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

  据了解,王某和黄某1987年结婚后生子,后因王某外出做生意,黄某在家中照顾孩子,两人的感情日渐淡漠,但考虑到抚养孩子,两人依然维护着“名存实亡”的婚姻。离婚不久,王某便与胡某登记结婚。

  2016年,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刘某,将王某和黄某诉至法院。刘某认为,这600万元的债务,是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因此黄某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和王某共同支付600余万元本金和利息,且王某所成立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王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追加了王某现任妻子胡某及孩子参加诉讼。在庭审上,胡某表示:“王某生前曾说,该笔借款是他个人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债务由他本人和公司共同偿还,与黄某无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借款虽发生在王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通过黄某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她与王某分居多年的事实。从借款的用途上看,该借款并没有用于王某和黄某的共同生活中,而是用于王某公司经营。此外,胡某证言证实,黄某既不是该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应当就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据此,法院终审后改判,作出了如上判决。

  丈夫借款妻子完全不知情

  张某与游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2年1月21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张某至今未偿还。刘某催讨未果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此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游某夫妻共同偿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

  石狮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有效,但张某妻子并不知情,刘某也未能举证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驳回其判令游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

  主审法官庭后补充说,上述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引导债权人在借款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一方面保证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知情权,避免“被负债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债权人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前妻好赌离婚前夕还赊账

  2017年2月,一张开庭传票打破了老何平静的生活。老何今年51岁,自两年前与妻子离婚后一直靠从事清洁工作谋生,每月2100元工资。拿到传票的老何才知道,他的前妻黎某曾在2015年向他人分3次借款10万元,因迟迟不还被人诉至法院。因为这3笔借款发生在老何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何也成了被告之一。

  对此,老何称,离婚前家里主要收入来源靠他开拖拉机,因为黎某喜欢赌博,常常欠下赌债不回家,为了给黎某还债,他们几乎耗尽了离婚前全部积蓄。几年前家里的老屋拆迁,在买房后还有近30万元拆迁补偿款,当时想挽回妻子,老何就一下子拿了24万元给她还债,但是黎某的状况并没有任何改变,心灰意冷的老何最终下定决心于2015年4月与黎某离婚。离婚后的老何没想到,黎某在两人离婚前的几个月还欠下了3笔债务。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3笔借款均系小额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有在场人出庭予以证实借款过程,借贷关系成立。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综合考虑黎某借款金额、用途和两人的离婚时间,本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 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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