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妇女权益如何保护?请看两起典型案例
2018-03-08 16:00:01   来源:云南网
分享至:

云南普法 举案说法

今天的《以案释法》我们来说说妇女权益保护的话题

家暴阴影难消 诉讼离婚又生意外这个话题,要从王青(化名)的故事开始说起。

淤青、勒痕、伤口,这些照片是王青早些年拍下来的,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家暴就这样充斥着她的生活,说起这8年来的婚姻,"恐惧"是王青关于婚姻的全部记忆。

王青,今年33岁,保山人。2009年,王青通过网络认识了在缅甸做生意的杨明,网络交往逐渐在线下开花结果,认识不到半年,王青和杨明领证结婚。

“基本上就是闪婚,后来才结婚不久就发现怀孕了。”王青说。

带着对未来的憧憬,王青随丈夫杨明来到昆明生活,从甜言蜜语的恋爱时光、到柴米油盐的婚后生活,再加上肚子里的小生命,王青觉得,自己的生活悄然发生着变化。还没来得及进入状态,丈夫的一次举动就让这一切戛然而止。

王青说:“我怀孕三个月的时候,我们两个在家里聊了一点事情,没聊到一起,他就拿皮带抽我。”

第一次家暴,王青的腿部受伤严重,对昆明人生地不熟的她,没有选择报警和求助,她收拾行李准备回娘家,被杨明制止了。

后来的孕期时光,丈夫似乎"洗心革面"了,除了偶尔的拌嘴、吵闹,家暴再也没发生过。但随着女儿的出生,一切卷土重来,家暴甚至成了家常便饭。

“后来,一点小的事情他就会家暴。”每次家暴过后,丈夫忏悔、道歉、恳求赵青原谅,并且承诺再也不犯。那时,王青没有工作,在家全职带孩子,为了孩子,王青一直隐忍,一次又一次选择原谅丈夫,她总想着,自己和丈夫是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丈夫会回头的。期间,家暴还是继续发生着,最严重的一次,王青被打到耳膜穿孔,住院治疗。让王青下了决心离开丈夫,是2017年初她发现丈夫有了外遇。

王青和丈夫商量,两人分开一段时间,彼此冷静冷静,她想先回老家休息一段时间,女儿交给丈夫看管。就在王青离开昆明那天,丈夫再次出手伤人,这次家暴的地点,就在女儿的幼儿园门口。

“那时候接送孩子的人很多,他就当着很多人的面打我,其他人帮我报了警。”王青说。

这一次,王青离开了,她回老家休息了一段时间,又辗转来到贵州、广州打工,经过近一年的深思熟虑,今年年初,王青回到昆明,正式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一口拒绝。多次沟通无果,王青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让王青没想到的是,就在二月初,丈夫因为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被羁押在某看守所。这个婚,还离不离?如果要离婚,怎么离,又成为摆在王青面前的一道难题。

受聘时未签劳动合同 宝妈产后合法权益受侵

赵女士2013年从老家大理到昆明打工,受聘于一家美发公司,履职期间却一直未和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起初赵女士认为只要有事做就行,劳动合同签不签并不影响她的生活,可直至2015年,赵女士怀孕,一系列问题摆在了她面前。

学财务专业出身的赵女士,起初到公司应聘的是办公室财务方面的岗位,但当时老板以门店收银员岗位人手紧缺为由,让她先到门店当了收银员。一干就是两年,期间赵女士多次要求转岗,但都被老板用各种理由拒绝,2015年6月,赵女士怀孕,再次向老板提出换岗请求。

“老板当时说,会让我回办公室上班,答应我了。但是刚好又遇到她把那个店转让了,她就叫我在新店做一下工作交接,安抚一下客人。后来,我安抚完了客人给她打电话,她就说让我回家等通知,结果一直没有联系。”赵女士说。

就这样,赵女士莫名其妙的"被待岗"了,而且在待岗期间,老板并没有承诺给她发放基本的薪资报酬,这对于原本每月只有2000多元工资收入,没有任何积蓄的孕妇来说,想在昆明继续生活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赵女士决定先回老家安胎。

生了小孩以后,赵女士有回到了昆明,但还是一直联系不上老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赵女士用一个陌生号码拨打了老板电话,这次,电话居然接通了。

电话里,老板说公司已经取消收银员这个岗位,问赵女士想不想做美容师。这次通话让赵女士彻底心凉了,老板不仅对转办公室岗位只字未提,现在甚至连收银员也没得做,赵女士打算辞职,可住院生产时所花销的医疗费公司还没给个说法,于是,赵女士再次找到了公司负责人,可对方却说,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并未替她购买保险,走保险报销医疗费是不可能的。

“刚入职的时候,老板称转正了就买保险,转正后又说要做到管理层级别才能买保险。她就这么一直忽悠我……”赵女士说。

赵女士受冷遇后,虽然心里不平,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却全然不知,直到她加入了一个求职微信群,在群里和成员互动交流时,才被告知自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2017年8月,赵女士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产检费3124.93元,生产费用4579.97元,产假工资16800元,支付双倍工资61600元,补缴社保,金额合计86104.90元。

赵女士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曾经供职的美发公司提出,门店曾因发生转让而变更过主要负责人,所以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因此认为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时效期。劳动仲裁败诉了以后,她只能走诉讼程序,前往去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认为,赵女士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同时还为她开通了绿色通道,免去审查经济困难标准的环节,当天就受理了案件。

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恒表示,赵女士的这个案子有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赵女士是否和这家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第二就是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案件争议点,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多方收集证据,2017年12月27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美发公司依旧以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为由,拒绝支付赵女士各项费用。

蔡恒表示,赵女士和这家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存在着事实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赵女士还能够提供在公司履职期间,银行所出具的工资流水,因此公司无法否认用工关系,而且案件诉讼时效过期的观点也不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赵女士的这个案件目前正处于等待法院下判决的阶段。

《以案释法》嘉宾点评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的张冰冰律师

首先我们来说说王女士的案例,目前王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虽然处于羁押期间,但不影响他的民事权利。法院会将王女士的诉状送达男方被羁押的看守所,如男方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也将会在看守所进行开庭审理。那么对于家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刑事和民事责任,特别是在民事责任部分,根据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能够确认家暴事实成立,会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另外,对于赵女士的案例,在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进行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云报客户端整理

责任编辑: 赵玮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