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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一起非法经营无罪案成功改判
2018-03-07 17:59:10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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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通讯员 张春堂)近日,由保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一案,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认定被告人普某、姜某某无罪的判决,改判普某、姜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18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与马某某(另处)合谋并共同出资在红河州弥勒市、泸西县向当地村民购买初烤烟叶,然后雇佣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平驾驶车辆把收购的初烤烟叶运输至临沧市永德县销售。后王某平雇佣原审被告人普某,陈某某邀约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参与驾驶车辆,于次日20时许途经施甸县施孟公路旧城链子桥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某、姜某某驾驶的车辆查获初烤烟叶502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693元;从王某平、普某驾驶的车辆查获初烤烟叶390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885元,总价值为人民币420578元。施甸县检察院对五名原审被告人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对杨某某、陈某某、王某平作出了有罪判决,但认定普某、姜某某不明知是否有烟草准运证,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二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判处普某、姜某某无罪。

提起抗诉

一审判决后,施甸县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针对一起案件出现两名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的情况,保山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及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该案,指派专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重点围绕一审判决判处普某、姜某某无罪的理由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本案是一起犯罪目的明确、分工负责具体的典型共同犯罪,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一个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来看待,导致判决错误。据此,支持了施甸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成功改判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保山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及承办人员列席了案件的讨论,就一审判决中无罪的理由一一进行了辩驳,又分析了普某、姜某某构罪的事实和依据。最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普某、姜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的抗诉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 赵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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