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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规定
2018-02-06 11:40:4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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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当地时间1月24日,美国体操队前队医拉里·纳萨尔性侵犯案件在美国密歇根州首府兰辛市宣判。这位曾经的业界“神医”,因性侵犯被处以最高达175年的刑罚,意味着这名20年间性侵了近160名女性的“色魔队医”将要把牢底坐穿。

   庭审现场,该案的主审女法官阿奎利娜对纳萨尔说:“我刚刚签署了你的入狱执行令,你只配待在高墙之内。你无法控制你的罪恶欲望,无论你走到哪里,都会对脆弱无辜的人群造成毁灭。”

   不久之前,美国硅谷华裔女学者罗茜茜实名举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陈小武性骚扰一事也曾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防治性骚扰机制的倡议,教育部随后也作出积极回应。

   “性骚扰对受害人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和生理创伤,不但破坏两性之间的平等关系,也侵犯了人的尊严基本价值。”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认为,目前尚未形成真正尊重女性、反对性骚扰的公共文化及权利保护意识,从受害人到社会公众都还需要法律文化启蒙及维权意识与能力培育。预防和打击性骚扰,不能仅仅依靠立法解决,还需要多方参与,尤其是社会力量的参与。

   受害者应该勇敢站出来说“不”

   一直以来,在传统男权社会逻辑下,有人用“食色性也”来为性骚扰开脱。性骚扰似乎仅仅是道德错误,而不是法律错误。这使得全球范围内遭受性骚扰的人数比例惊人。

   据媒体报道,在对澳洲39所大学进行调查、访问了3万多名学生后发现,2016年全澳逾半学生遭性骚扰,7%的学生被性侵至少1次。在“色魔队医”案中,法官阿奎利娜引用了这样一组调查数据,在美国,平均10个孩子中就有一人在18岁之前遭到性侵,女孩遭性侵的比例是七分之一,男孩是二十五分之一;而每1000件性侵案中,只有310件案件的受害人会选择报警,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罪行就这样被掩盖了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在纳萨尔性侵案历时7天的马拉松庭审中,共有156名女性与纳萨尔当面对质,举证他的恶行。对此,有专家分析,在美国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站出来指控性侵者,首先是由于美国性暴力幸存者开始感到社会的接纳和信任,看到了集体发声的力量。其次,美国正在形成一种不再容忍任何形式性侵行为的社会共识。被曝光的这些性侵者都遭到停职、开除直到刑事诉讼。

   但很多受害人仍然没有这么勇敢。“北航陈晓武事件”中的当事人罗茜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困难,除了缺乏相对应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没有先例可循之外,还有很多则来自受害者这方面的压力。“我觉得这要靠女性意识的觉醒,我们要意识到,被性骚扰不是我们的错,而是对方的错。我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说‘不’。”罗茜茜说。

   “受害人的自主救济行为与前期准备,是反性骚扰案件申诉或起诉成功的基础性支撑因素。”田飞龙建议,性骚扰受害人要注意增强证据意识和权利意识,注意及时固化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来往邮件、同学证人证言及建立“受害人群组”进行嫌疑人违法的“大数据”挖掘和集体维权,形成强大而坚固的证据链条及社会影响力。

   完善反性骚扰预防机制

   田飞龙分析指出:“我们的高校目前还缺乏有组织和行动能力的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对受害学生及时提供心理及法律支援。”

   他提出了四点具体建议:

   教育部应出台专门的反性骚扰规章,对校园性骚扰进行专门的规制和处理,原则上被认定为性骚扰者应剥夺其教师资格,并禁止其再次进入教师职业。

   司法部和妇联应联合建立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律援助网”,主要负责接受性骚扰投诉及提供专门法律援助,以及开辟专门栏目公布经法律程序确定为性骚扰行为人的个人信息,并将性骚扰经历纳入个人信用评价系统。探索完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机制,加强对反性骚扰领域受害学生的心理与法律援助以及支持受害学生及时申诉及穷尽法律救济程序。

   应完善反性骚扰教育和预防机制,尤其是要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定期安排反性骚扰教育课程及培训讲座,警示教职工洁身自律,教育及引导学生熟练掌握反性骚扰有关法律知识及申诉程序机制,用好“制度反性骚扰”的既有武器。

   探索建立包括高校在内的专门领域反性骚扰第三方调查处理机制,如设立独立的纪律与伦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校最终处理必须基于对委员会报告的尊重和考虑。此外,还应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反性骚扰观念宣传与法律启蒙,塑造对性骚扰“零容忍”的公共文化氛围,疏通社会参与反性骚扰治理的制度管道和程序配置。

   司法缺乏认定性骚扰标准

   域外反性骚扰的实践证明,反性骚扰重在预防,因为只要发生此类事件,受害人不仅身心俱损难以复原,而且往往离职甚至危及生存权,可能出现不可逆的损害后果。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对责任方的具体约束,因此大量的时间需要花费在解决对有关机构的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如通过调解、承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单位的纪律处理等解决。

   那么,该如何有效预防性骚扰呢?“国家立法采取单性别保护模式,忽视了男性也会遭遇性骚扰的现实,而且未揭示性骚扰蕴含的性别歧视本质,因而未纳入反歧视法律规范。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过于笼统而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位,导致其难以实施。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性骚扰投诉等职责,受害人不得不选择隐忍或者诉讼从而付出较高代价。”中华女子学院法学教授刘明辉以性骚扰中最为典型的职场性骚扰为例指出,预防职场性骚扰的最有效途径,是用人单位建立防止职场性骚扰的机制。

   “如果人社部出台《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规定》,则可以细化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此项义务。至于解决性骚扰诉讼中出现的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刘明辉说。

   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认为,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加强和明确对有关责任方的规定和问责。“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一定规模以上的用人单位、公共场合的管理机构,必须有性骚扰防治的政策、性骚扰防范的教育培训、对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以及对上述要求不作为的惩罚。”

   此外,由于性骚扰通常发生于私密场所或不被人注意、难以固化证据的公共场所,侵害情节相对轻微,难以固化有形证据,举证难、认定难也是一直以来反性骚扰面临的难题。

   对此,刘明辉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明确的性骚扰定义,导致司法缺乏认定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列举的案由中并无性骚扰,很多受害人不得不“借名诉讼”。而性骚扰诉讼所需的特殊证据规则缺失,使性骚扰原告难以胜诉;即使胜诉,得到的民事赔偿数额很低。而除了打官司之外,专门领域反性骚扰则存在“单位制”保护机制的困扰,缺乏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的介入,使得举报处理难以正常推进。

   田飞龙认为,目前性骚扰屡禁不止,法律责任偏轻、缺乏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是重要原因。“行政责任只涉及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责任也主要是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这样的责任配置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人。”

责任编辑: 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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