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2年“追债”路漫漫 原告家属泪洒法庭
2018-01-23 16:16:28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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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法

举案说法

今天的《以案释法》

我们来说说“老赖”的话题

1月19日早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案。休庭期间,原告没能抑制住激动的情绪,在法庭上对着被告家属声泪俱下……

【案情】

2005年5月24日,胡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女儿小超行至昆明市云大软件学院路口时,遇到李某驾驶的大货车,两车相撞后,胡某被大货车车轮碾轧,当场死亡。由于胡某是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交警部门认定,他和肇事驾驶人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车祸发生时,小超仅10岁,刚上小学4年级,而胡某的父母都已年过六旬。悲痛之余,胡某的父亲胡某某、母亲陆某和小超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因胡某去世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经一审,官渡区法院判令李某赔偿3名原告各项损失15万余元,扣除之前垫付的3.4万余元,李某还需支付11万余元。

令胡家人没想到的是,判决生效后,李某不仅不赔钱,还将保险公司理赔的11万余元理赔款藏匿,随后“人间蒸发”。

2006年4月,胡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官渡区法院多次传唤李某,其都拒不到庭,法官也找不到其人。李某的老家在湖南隆回县,官渡区法院又委托隆回县法院予以执行。2007年5月,隆回县法院表示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官渡区法院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官渡区法院执行法官还通过邵阳市车管所将李某名下的货车予以查封,但此后李某未再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过检审,致使法院未实际控制该车。因一直未查询到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于2014年将李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年来,胡家人一直四处寻找李某的下落,执行法官也到隆回县找过李某,但由于其居无定所,一直没有找到。

2017年6月,官渡区法院以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2017年9月23日,李某在入住娄底市一家宾馆时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李某称自己的肇事车辆是借高利贷买的,案发后其四处躲债,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赔了多少钱,也不知道理赔款去向。在法官再三追问下,他表示保险理赔款可能被其姐姐取走后被债主瓜分了。

李某还辩称自己未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因此不知道自己的赔偿义务。对此,法官现场查阅了12年前的卷宗,卷宗显示,当时的判决书已被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签收。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多组证据证明,李某在案发后明知保险理赔款是用来赔偿受害者家属的,但仍故意携款藏匿。公诉人指出,李某并不像其所说的没有赔偿能力,但当原告多次上门讨要赔偿款时,李某却避而不见。

经庭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领取了11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款后,将本应支付给受害人的款项转移藏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12年未得以执行。受害人胡某死亡后,其女年幼、父母高龄无人赡养,申请人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导致长期生活困难。

李某被抓获后,其妻到昆明隆回商会求助,该商会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愿意帮李某偿还赔偿款。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判决下达后,李某情绪非常激动,当庭表示要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将执行款及利息共20余万元交到胡某的父亲胡某某手中。“我75岁了,没想到有生之年还能亲手领到这笔执行款。”胡某某边流泪边说。

【说法】

在官渡区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周栋的记忆里,2015年下半年,他刚到执行局工作时,胡某某就找到了他。“查阅卷宗后,当时我心中只有两个字‘震惊’。当天,我给了老人一个承诺,这个案子一定给他们一个交代。”

如今周栋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周栋称,《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早已作出了明确: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李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领取了11万余元保险理赔款,并将本应支付给受害人的款项转移藏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12年来未得到执行,因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某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 杨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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